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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_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6 15:27:31

【内容导航】 汇票的类型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所属章节】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2.绝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4)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5)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合同专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3.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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