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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