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金融资产的分类
包含范围 |
企业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贷款、垫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
基本原则 |
1.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金融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综(股)、综(债)】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损(股)、损(债)】 2.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一)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定义 |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
分类 |
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
注意事项 |
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6个方面) 1.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 2.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3.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4.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5.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6.如果金融资产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如企业出售的金融资产数量超出或少于在对资产作出分类时的预期),只要企业在评估业务模式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这一差异不构成企业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但是,企业在评估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这些信息。 |
(二)具体业务模式(3种模式)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存续期内)
判断 原则 |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取得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
相关 说明 |
(1)尽管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但是企业无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2)此前出售资产的事实只是为企业提供相关依据,而不能决定业务模式。 (3)即使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止损) (4)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非双高) (5)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判断原则 |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
特点 |
(1)涉及的出售通常频率更高、金额更大; (2)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
举例 |
(1)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 (2)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
3.其他业务模式
判断原则 |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则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他业务模式。 |
分类 |
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举例 |
(1)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2)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 |
(三)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含义 |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
相关说明 |
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综(债)】,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本金、利息)(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 |
【特别提示】 无论金融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否为一项贷款,都可能是一项基本借贷安排。 |
(四)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类型 |
条件 |
会计科目 |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摊】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银行向企业客户发放的固定利率的贷款 |
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 |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综(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
其他债权投资 |
特殊情况:【权益性投资:详见(六)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综(股)】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损(债)、损(股)】(含直接指定) |
按照上述1和2分类之外的金融资产 例如:股票(指定为综【股】的除外)、基金、可转换债券【通常: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五)“交易性”的判断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目的。
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如:未作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或外汇期权)
(六)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1.初始确认时:
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
2.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3.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特别提示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七)公允价值选择权
内容 |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类】 |
举例 |
企业拥有某些金融资产且承担某些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例如:银行通过发行上市债券为一组特定贷款提供融资,且债券与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可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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