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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保险公司设立、终止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22 10:14:43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设立、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类别 具体要求
1.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股东 (1)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2)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

(二)保险公司的终止

1.终止原因

保险公司因解散、被撤销、破产终止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公司的特殊规定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破产: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保险公司或债权人 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向法院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B.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C.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答案】CD。解析: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非10亿元,故A项错误;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非总资产,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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