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合同
(1)基本规定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闺蜜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山盟海誓的男朋友
【答案】C。解析: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与投保人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