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1.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产权纠纷的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2.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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