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6 10:56:41

【内容导航】: 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 

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相关链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与本公司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自由)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从事相竞争业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无自由)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勤勉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