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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瑕疵诉讼_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1 15:32:48

【内容导航】 原告 被告与第三人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决议瑕疵诉讼 

决议瑕疵诉讼 

1、原告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与第三人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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