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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8 16:12:30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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