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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抵押权的设立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8 15:57:52

抵押权的设立 

1. 不动产(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解释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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