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感觉很混乱有时计入无形资产有时又作为存货等,究竟应该怎么去区分呢?
会计考试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情况比较多而杂,每一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又都有所不同,因此觉得很混乱这是很正常的情况;下面老师给大家统一的总结归纳了一下在我们会计考试中常考一些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自用(例如:建厂房):这种情况下,建造的房子和土地使用权应该分开核算、分别摊销和折旧。所建房子在建造过程中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而此时,土地使用权应该作为“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但在这里,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建造厂房在完工前,无形资产的摊销是要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即借方“在建工程”,贷方“累积摊销”科目。完工后,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计入“制造费用”,即借方“制造费用”,贷方“累计摊销”科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例如:商品房的出售转让):这种情况下建的房子和土地使用权应该一并核算,统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核算,完工后一并计入“开发产品”科目;土 地使用权也无需进行摊销。
(3)用于出租(例如: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屋用于出租,这种情况下房子(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应该统一改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4)外购房屋:这种情况下外购入的房子(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应该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子和土地使用权均能区分各自的公允价值,那么此时房子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二者分别核算。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和土地使用权不能区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则房子和土地使用权统一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总结:关于什么时候土地使用权单独计量,什么时候作为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什么时候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什么时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其实很简单:我们只要把握一个原则,如果土地是自用的,当然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如果在自用的基础上需要先建造建筑物,那么建筑物建造期间的累计摊销计入在建工程并结转如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成本,因为土地这段时间是为建造建筑物服务的,那么谁收益谁就应该确认土地的摊销成本。
如果获取土地一开始就是为了自用或者转为自用的,那么如果土地上不含建筑物,则单独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含有建筑物,则连同建筑物一同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因为投资性房地产是为了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或者出租,如果土地上附着建筑物是不可能单独出租或出售建筑物的。会计的计量和确认遵循的都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握不同经济活动的“实质”,也就能掌握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不同的会计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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