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承兑及保证
(一)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远期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二)汇票的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相关链接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相关链接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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