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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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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政府会计
【知识点】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
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
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属于单位控制的经管资产。经管类资产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单位以管理方式控制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一)公共基础设施
1.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2)具有特定用途;
(3)一般不可移动。
2.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
(1)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
(2)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
(3)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
(4)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3.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4.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成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5.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公共基设施。
6.科目设置: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1)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2)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
借: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贷:公共基础设施
(二)政府储备物资
1.政府储备物资:是指单位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2.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3.科目设置:政府储备物资(业务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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