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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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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机构设置与重大事项决策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重大事项决策(不得授权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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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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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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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第8章) |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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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的改制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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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资、发行债券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4.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经理
①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②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链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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