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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下留抵退税规定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2 13:59:42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下留抵退税规定

留抵退税
(2019年4月1日起)
【2020年新增】
1.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提示】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上述(2)(3)(4)(5)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提示】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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