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 月1 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 月1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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