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1、审批机关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批复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3、预算的公开
(1)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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