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35%)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有权对该股份另行募集;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召开创立大会
(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通过公司章程; ②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③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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