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经营租赁合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9 16:18:20

经营租赁合同 

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