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
计税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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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固定 资产 |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过进项税 | 应缴纳的增值税 =含税售价÷(1+3%)×2% |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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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 |
应缴纳的增值税 =含税售价÷(1+3%)×2% |
2.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应当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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