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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常见考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情形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9 16:17:21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 资产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过进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 =含税售价÷(1+3%)×2%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旧货

应缴纳的增值税 =含税售价÷(1+3%)×2%

2.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应当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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