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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1 10:48:08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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