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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_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24 13: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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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属章节】

第四章(1)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

1

(二)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1.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创业板上市公司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三)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的条件

1.应当符合的条件

(1)科创板(5条)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创业板(5+1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盈利要求,即最近2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不能出现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条件(综述)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科创板

创业板

科创板

创业板

审计报告

最近3年无保留意见

最近1年无保留意见

最近1年保留意见+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

最近1年否定、保留、无法表示意见+重大资产重组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金融类企业除外)

——

——

最近2年盈利

不要求

应当符合

——

——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不能出现

不能出现

不能出现

不能出现

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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