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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留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27 10:26:20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留置

1.概念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020年调整】
(2)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即留置物。
2.行使条件
【2020年调整】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4.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6.行权顺序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提示】留置权人>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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