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知识点
第十三章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从其发生当期看,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除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等引起的留存收益的变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评估增值、减值或者引起的资本公积变动等)以及②企业合并(商誉)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借: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
资本公积(如:权益法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合并财务报表的评估增值)
所得税费用(最常见:影响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因为现在未交过税,不可能以后可以税前扣除),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因是没有对应科目)(我国企业实务中并不常见)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常见,原企业所得税税率差补税)
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①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4)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①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损益变动、其他权益变动、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等这些情形,账面价值会变,但拟长期持有,一般不会影响未来纳税情况)
②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2.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