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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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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知识点】企业投资纳税管理
企业投资纳税管理
(一)直接投资纳税管理
1.直接对外投资纳税管理
纳税人可以在投资组织形式、投资行业、投资地区和投资收益取得方式的选择上进行筹划:
(1)投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①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公司制企业股东面临双重税收问题。而合伙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②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从税法上看,子公司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根据企业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税率差别等因素来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能合法、合理地降低税收成本。
(2)投资收益取得方式的纳税筹划。企业的投资收益由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两部分组成,但这两种收益的所得税税务负担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而企业卖出股份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选择回报方式时,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地位,使被投资企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这样可以减少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负担。
2.直接对内投资纳税管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与31日期间,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因此,企业在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时,应该进行自主研发,从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间接投资纳税管理
我国税法规定,我国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当可供选择债券的回报率较低时,应该将其税后投资收益与国债的收益相比,再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