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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6-10)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6-10 09:55:42
《经济法》多选题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或粘单未记载下列事项,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有( )。
A.保证人签章
B.保证日期
C.被保证人名称
D.“保证”字样
2.甲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找到赵、钱、孙三人作为票据的保证人,赵某和钱某在票据正面记载“若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我二人各承担票据责任的50%”;孙某在票据的正面记载“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同时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李某在合同中注明“若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获付款,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则上述四位保证人应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李某

3.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记载的付款人为A银行。该票据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上注明“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公司只承担补充责任”;乙公司拿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注明“若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获付款,不能向本公司追索”; A银行于丁公司提示承兑时在票据上注明“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不足支付票款本银行不予付款”。同期丁公司向戊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出票日为2018年3月1日,并注明付款日期为3月12日。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的记载视为拒绝承兑
B.乙公司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C.丙公司的记载视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在支票上对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4.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该票据的背面注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则丁公司可以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A银行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参考答案
1.【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果是绝对记载事项,若欠缺,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若不是绝对记载事项,则保证人需承担责任。A保证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若欠缺,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故B项正确;被保证人名称是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故C项正确;“保证”字样为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则票据无效。故D项错误。
2.【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李某不受票据法约束,受担保法的约束,故D项错误。
3.【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故A项正确。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因此乙公司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故B项正确;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的效力,故C项错误。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故D项正确。
4.【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背书。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则丁公司可以向除乙公司以外的人行使追索权。故A、C、D项正确。
5.【答案】ACD。解析:票据质押行为的成立,应同时符合3个要件:(1)在票面上记载“质押”字样(未记载“质押”字样);(2)出质人在票据上作质押签章(出质人未签章);(3)向质权人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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