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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特征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6-10 10:30:55
经济法知识点
(1)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起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抗辩权√

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解释】
如果义务人援引抗辩权,对于义务人的效果,可以拒绝权利人的履行义务的要求,同时将权利人的请求权转化为自然债权;对于权利人的效果,其实体权利和诉权都不消灭,只是实体权利变成一种自然权利,诉权也存在,但是起诉后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权。
如果义务人不援引抗辩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完整的权利,法院予以保护。
(3)自愿履行放弃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与时效利益抛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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