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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6-25 16: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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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一般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1】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而非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提示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链接】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教材未收录)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主张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交付承运人视为交付
(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而非合同约定“送货上门”的情形)
4.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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