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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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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间
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间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提示1】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限(不超过2年)、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提示2】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