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
(二)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领发放办法(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查验失业保险参保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联网比对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应按相关要求,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四、补贴标准依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补贴标准向相应的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倾斜。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五、资金使用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将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