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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知识点_证券法律制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1-10 16:35:34

【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的种类

(1)股票

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①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②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根据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分类:普通股和优先股

①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②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

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一般就不再享有表决权。

【提示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提示2】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公司债券

【解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

①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特点是: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要求公司还本付息的权利;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內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2.证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看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看人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看方式:以公开方式(广告、公开劝诱等)发行。

(2)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平价),也可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

【相关链接】公司“公积金”

类型

来源

用途

资本公积金

股票发行的溢价款

(1)弥补公司亏损

【提示】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提示】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1)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

(2)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之前应当先补亏

任意公积金

按股东(大)会决议

(3)证券发行的审核

①注册制

注册制是证券发行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监管机构审核,监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符合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

注册制度下,审核机构只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进行实质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监管机构若无异议,即可发行。监管机构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发行。

②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信息与资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提示】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证券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解释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解释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同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4.证券交易

(1)股票转让限制

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短线交易

①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1】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提示2】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③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④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特征。

5.上市公司收购

(1)取得控制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持股权益变动披露

①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②5%±5%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示】违反①、②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③5%±1%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无须暂停买卖,无须书面报告证监会和证交所,但需要通知和公告)。

(4)要约收购

①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②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③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④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提示】收购要约的变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降低收购价格;②减少预订收购股份数额;③缩短收购期限;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⑤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⑥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

⑦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6.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可以分为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或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

①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③季度报告: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临时报告

①“股票发行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涉及股票上市的公司

涉及债券上市的公司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3)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披露时点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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