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①军事采购;②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③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④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2.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采购方式) |
①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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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3家) |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提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邀请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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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3家) |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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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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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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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性 |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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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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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3家) |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
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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