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所有权人代表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提示】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①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②授权其他部门、机构
如国务院授权国家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国家出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程序 |
类型 |
人员 |
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 |
国有独资企业 |
任免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 |
国有独资公司 |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
|
国有控股公司 |
向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
国有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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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国有出资企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4.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情形 |
决策机构 |
重大投资 |
董事会决定(4“大”) |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
|
转让重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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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大额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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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3“钱”) |
发行债券 |
|
分配利润 |
|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命) |
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5.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监高人员。
6.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①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③合并、分立、清算;④资产拍卖、转让、置换;⑤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⑥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
【提示】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①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③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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