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内容导航】
1.年会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年会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