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银行借款
【所属章节】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第二节债务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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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款的种类
2.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3.银行借款的筹资特点
银行借款
(一)银行借款的种类
1.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 |
政策性银行贷款 |
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通常为长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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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 |
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向企业提供的贷款,用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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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如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各种中长期贷款,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等 【备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一般较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要长,要求的利率较高,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要求和担保的选择比较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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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 |
信用贷款 |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 【备注】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须以财产做抵押。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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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 |
保证 贷款 |
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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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贷款 |
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并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只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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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贷款 |
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贷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品是动产) 【备注】质押品,可以是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等信用凭证,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
(二)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1.例行性保护条款 |
这类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合同中都会出现 (2)保持存货储备量,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3)及时清偿债务,包括到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4)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5)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
2.一般性保护条款 |
是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2)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3)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4)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5)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
3.特殊性保护条款 |
这类条款是针对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 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 违约惩罚条款,等等 |
(三)银行借款的筹资特点
特 点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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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
(1)筹资速度快 |
与发行债券、租赁等债权筹资方式相比,银行借款的程序相对简单,所花时间较短,公司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金 |
(2)资本成本较低 |
利用银行借款筹资,比发行债券和租赁的利息负担要低。而且,无须支付证券发行费用、租赁手续费用等筹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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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资弹性较大 |
在借款之前,公司根据当时的资本需求与银行等贷款机构直接商定贷款的时间、数量和条件。在借款期间,若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某些变化,也可与债权再协商,变更借款数量、时间和条件,或提前偿还本息。因此,借款筹资对公司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是短期借款更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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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
(4)限制条款多 |
与债券筹资相比较,银行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有明确规定,通过借款的保护性条款,对公司资本支出额度、再筹资、股利支付等行为有严格的约束,以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必将受到一定程序的影响 |
(5)筹资数额有限 |
银行借款的数额往往受到贷款机构资本实力的制约,不可能像发行债券、股票那样一次筹集到大笔资金,无法满足公司大规模筹资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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