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售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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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收入——第四节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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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2.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对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企业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是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应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而不是终止确认该商品,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二)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并按照第(一)种情形下的原则将该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判断客户是否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回购价格与预计回购时市场价格之间的比较,以及权利的到期日等。当回购价格明显高于该商品回购时的市场价值时,通常表明客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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