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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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收入——第四节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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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须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客户有未行使的权利 |
预期将有权获得 |
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 |
预期无权获得 |
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确认收入 |
|
相关法律规定须转交给其他方 |
不应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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