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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_票据的伪造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7-04 1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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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属于无权代理。
1.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
(1)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真实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表见代行
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被伪造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5.错误付款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无重大过失,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即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付款人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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