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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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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知识点】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①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2.对人抗辩(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
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