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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出票人、承兑人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1)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类型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
|
商业汇票 |
见票即付 |
×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内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银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出票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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