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证
(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3.保兑
(1)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确定承诺。
(2)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责任。
4.转让
(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5.议付
(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者在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6.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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