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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5)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包括: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2)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3)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4)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5)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解释: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2)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3)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1)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2)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释:
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2)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5)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解释:
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包括:(1)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2)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3)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须;(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1)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解释:
差别待遇的“正当理由”包括:(1)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2)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