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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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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经营者集中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2)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3)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4)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5)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6)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7)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3、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4.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1)国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国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5.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6.申报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解释: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