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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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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经营者集中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1.限制性条件的种类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2)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1)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2)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3.限制性条件的履行监督、解除与变更
(1)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
(2)审查决定应当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自动解除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未违反审查决定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义务人存在违反审查决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适当延长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后义务人需要申请解除的,义务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决定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3)审查决定生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