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所属章节】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
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所指向的对象。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其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通常表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②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财政部门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以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6.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1)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