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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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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有独资公司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