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定义 |
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
(二)成本法的核算
情形 |
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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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时 |
基本原则 |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2.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具体处理 |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
阶段 |
账务处理 |
持有期间 |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
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利,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或者利润的权利,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
阶段 |
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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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 |
基本原则 |
1.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后不允许转回 |
会计分录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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