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定义 | 其他相关规定 |
转让 定价 |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 后面详细介绍 |
成本分摊协议 |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法律规定 |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1)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作出合理的支付 (2)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3)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4)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企业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作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 5.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6.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
受控外国企业 | 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
资本 弱化 | 利息扣除的 本金限制 | 企税中有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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