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见下表:
征税对象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 |
税率 |
计税公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
受让方 |
成交价格 |
3%~5%的幅度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调整)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付出差价方 |
互换价格的差额 |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
受赠方、承受方 |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
【特别提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具体有多种情况: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计税依据:①评估价格。②土地基准地价。
【特别提示2】“营改增”后,成交价格等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也不含增值税。
【特别提示3】“等价交换”不等同于“实物交换”:
互换土地、房屋权属的差额计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特别提示4】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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