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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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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证券的交易
证券的交易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1. 证券交易所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①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投资者作出买卖委托后,不能立即按照有关规则执行并成交,而是在某一规定的时间,由有关机构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集中起来,按照同一价格进行匹配成交。(09:15~09:25)
②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在连续交易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只要根据订单匹配规则,存在两个相匹配的订单,交易就会发生。(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周一~周五)
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2)大宗交易系统
①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②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
(1)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
(3)多元化交易机制:协议转让、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3. 区域性股权市场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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